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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从7楼狂扔女儿物品获刑 常与叛逆期女儿争吵(2)

2024-06-27 04:54作者:采集侠

  但仅依照形式标准无法解决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问题。例如,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可以是从建筑物顶上往下抛掷,也可以是从建筑物内往外抛掷。从一层的窗户往外抛掷物品,实际上相当于行为人站在地上往外抛掷物品,显然不应当认定为高空。对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应当结合其法益和罪状综合进行确定。

高空标准的司法适用

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形的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也值得在司法适用上予以特别关注。

  01

  由地面向上抛掷物品不属于高空抛掷物品。从高度上看,由地面向上抛掷的高度完全可以达到上述高空的高度要求。但从高空抛物罪的刑法规定角度看,由地面向上抛掷不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表述,其表达的基本意思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往下抛掷,即由上往下,不包括由下向上抛掷;同时,该规定也是为了遏制人们觉得高空抛物不容易被发现、容易逃避责任的心理。这些都是由地面向上抛掷物品所不具有的。

  02

  平行高度抛掷物品不属于高空抛掷物品,但前提是物品没有坠落。这里的平行高度是在一定的高度向另一个差不多相同的高度抛掷物品。例如,行为人住八楼,向同住八楼的邻居阳台抛掷物品,这种物品移动反映的是平面横向动能而非纵向动能,不能认定为高空抛物。但如果被抛掷的物品不慎坠落,则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因为行为人在平行高度抛掷物品对物品坠落的可能性应有高度认识,主观上具有放任的心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03

  由地面向下抛掷物品可构成高空抛物,但前提是地面以下属于公共场所。如前所述,高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对比的基点并不一定是地面,而应是坠落的平面。现代城市中很多商场都有地下层,且很多地下层还被用经营,属于公共场所;一些深坑里也可能住人或者进行生产作业。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看,在这些场所的地面向下抛掷物品同样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且并不违背高空的本意。因此,无论是从商场负一层向负二层还是负三层抛掷物品,只要下面是公共场所,其行为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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