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效能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转化方式、技术权益、机制建设、收益分配、转化激励、经费投入、绩效评价、人员兼职、离岗创业、法律责任、附则共12章45条。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保持行业政策延续性和一致性、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效能的重要举措。交通运输部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办法》在促进交通运输部系统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热情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一直以来,交通运输部都高度重视交通运输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三五”期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部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具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出规定,有效期5年。
据该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实施5年来,交通运输部属各单位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过程管理,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
数据显示,五年来,交通运输部属单位共完成各类型成果转化6525项,总合同额34.8亿元,奖励科技人员31023人次,计6.27亿元,有效促进了部系统单位并带动行业成果转化规模稳步增长,有效稳定了科技人才队伍,有效激发了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收到了预期效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不断深化科技改革,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该负责人指出,交通运输部属各单位特别是广大一线科技人员对于《暂行办法》期满后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充满期待。对标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对标部属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期待,《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亟需修订完善。为此,交通运输部在系统总结《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利用社会资金、专项基金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工作遵循了“能留尽留、应改尽改”的原则,具体体现在:
一是对于《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运行良好,且内容可涵盖或体现近年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的条款尽可能予以保留,以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二是对于《暂行办法》原有条款中不再适用或已经发生变化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做了更新、调整和优化;三是对于《暂行办法》原有条款未能涵盖、但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细化明确的新规定、新精神,通过新增或修订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四是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整合、规范完善。
该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详细介绍,他表示,总则部分主要对《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科技成果和成果转化活动的概念、成果转化单位的职责等做出了规定。转化方式及技术权益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规定了相应的公示、保密、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工作等方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单位、成果完成人及双方对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