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植物,国家植物园只是一个新开始(2)
他指出,仅从政策法规角度来看,我国野生植物的就地和迁地保护都有很大提升空间,如就地保护法规分散、保护存在空缺地区,保护地体系有待优化等;而迁地保护系统性不强、基础研究和投入不足、规模不够,遗传资源管理法律不健全等。
“目前,我国植物保护只有条例,而不是法。在管理法规方面,与动物保护管理相比,《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有关植物保护工作的措施不多且粗放,许多条款缺乏细节,难以操作。例如,在植物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中,不涉及加工、运输等贸易环节,购买和收购难以区分,很难执行。同时,条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过于简单,许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缺乏执法权,没有关于破坏或污染野生植物原生境、非法加工野生植物的处罚措施;处罚力度轻,犯罪成本低;对于危害程度及其后果没有细化区分,目前仅两个等级,也没有对采伐、采挖、采集叶片、种子等不同行为进行区别,这些都导致在法律执行中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使得公众保护意识不足和执法难。”周志华说。
对于一些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野生植物,目前对于“度”的规定仍显模糊。记者了解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出台后,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细化的管理法规,如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往往允许一定程度的利用,但并没有制定采集证管理办法,也没有将可持续利用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加以明确。
此外,作为保护野生植物的关键“名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自1999年第一版发布,调整历经22年之久,这期间,许多野外采挖数量较多、需严格管理的物种,甚至许多极度濒危的旗舰物种,包括兰科植物、景天科红景天属植物等都未列入,导致保护管理长期无法可依,因此名录的定期变更显得更为迫切。
3 民众是野生植物保护最好的参与者
法者,天下之准绳。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林草局正在积极推进《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在业内专家看来,野生植物保护仍任重道远。应加快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法规,解决就地保护法规分散、相互矛盾的问题,并明确赋予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执法权,完善就地保护措施。
野生植物保护专业性强,强化科学支撑也十分必要。例如野生植物种类繁多,在近年来不断有新物种在调查中被发现,亟须稳定充足的野生植物研究团队予以长期支持。又如许多植物能人工培植,但在执法时很难区分人工或野生来源,也需要开发新的实用溯源技术进行鉴定。因此,应加大科研人才培养力度,全方位强化科研机构的参与,在名录修订、保护地建设管理、迁地保护机构设立和运行、繁育回归活动的开展、法律修订、宣传科普等方面充分吸收专家力量,听取专业意见,并鼓励拯救濒危野生植物的科研活动。
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植物原生地的民众无疑是最好的参与者。金效华建议,要寻求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式,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具有观赏价值的物种,发展自然教育、游憩休闲活动,开发特色文创产品,通过惠及当地民众,促进其主动参与就地保护。要充分推动科研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保护工作,设计一些容易参与的项目,例如开展濒危物种的巡护、监测、繁育、野外回归等,从社会筹集资金,既拓展经费渠道、扩大保护力量,也传播保护理念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