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征求意见(2)
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收集的数据加强管理,数据存储、传输、处理应当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试点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责任,由车内安全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责编:申佳平、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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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征求意见
人民网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申佳平)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消息,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试点准入条件、试点车辆上路通行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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