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治理(3)
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多边规则,并不局限于以往主权国家的框架,还需要同IEEE(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TF(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W3C(万维网联盟)等国际组织开展协同治理。特别在能够左右高水平科学技术发展的网络服务器安全领域,同政府强制性规制路径相比,自主规制路径或协同规制等自主治理手段反而更加有效。但是,数字相关标准制定往往是跨领域的,通常作为复杂产品的系统标准而呈现。除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外,同样值得认真对待的是,应持续性跟踪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治理改进和表决过程。
未来数字贸易多边规则的努力方向是寻求各国法制对于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基准点的全球通解。但是,考虑到现实可行性,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充分性认定——一种不以各国法制调和为前提,只要实现等同性标准即可的桥接机制,对于渐进性达成有限范围内国家或地区间的数据法制调和目标,并将局部性成果拓展为全球规则的做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参照意义。
(作者:刘影,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21&ZD164〕的阶段性成果)
(责编:王震、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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