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资本流向科技创新领域 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助力服务实体经济
日前,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条例》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在业界看来,随着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条例》总结了过往十余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填补了私募基金监管空白,为私募基金行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补齐监管空白
全面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较快。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
私募基金包含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修订时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但未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纳入适用范围。为解决上位法缺失的问题,2013年证监会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考虑到行政法规立法周期较长,证监会于2014年8月份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同步推进《条例》制定工作。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7月9日,《条例》正式公布。
天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关于私募基金监管的最高位阶是基金法,但是基金法很多条款对VC、PE不适用。此次《条例》公布,意味着私募基金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行业监管更加严格、科学,投资者权益保护也会更加完善。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条例》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有效夯实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将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整体资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
《条例》在强化风险源头管控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大幅提升了私募行业的违法违规成本,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设置为违法所得5倍或100万元。
王伟表示,此前《暂行办法》之下,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集中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这对于动辄规模以“亿元”为单位的私募基金行业而言,缺乏足够的威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耿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条例》对相关监管要求的进一步确认以及对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将极大地提升对私募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约束力,有助于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矫正,引导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从而促进私募行业整体迈向高质量发展。
为配合《条例》落地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等;同时指导中基协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强调服务实体经济
更好支持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