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立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迈向更高水平(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8-26 09:18:01
浏览

推动协同立法落地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通过综合制定规章制度、共享执法资源、协调行政分配、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来保证法律的落实。

一是要健全相应的执法保障制度。为实现区域协同,须搭建跨越行政界限的合作平台,构建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流的桥梁。在执法领域,建立跨地域的执法合作体制。一方面,执法机构可共同展开行动,统一查处违规行为;面对复杂状况,不同区域执法部门可携手展开联合调查。另一方面,亦需确立一致的执法准则和程序,确保各地执法行为一脉相承。需要留意的是,区域协同立法执法保障制度的实施举措,会因地区和领域的不同呈现差异。例如,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明确了建立协同机制、环评会商、协同监管、联防联治等重要内容。

二是要建构区域协同立法后评估机制。一方面要明确评估主体。协同立法机关通过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评估,成为立法后评估的主要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协同立法机关是关键的评估主体,为协同立法效果的审视提供了重要支撑。同时,实施机关因具备对法律法规实际应用的深入了解,也承担着重要的评估使命。此外,为了防止协同立法过程中的片面性,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另一方面要明确评估标准。区域协同立法后评估涵盖广泛,不仅审视协同立法规则的静态构造,更囊括整个立法过程的动态变迁。评估标准不仅应以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技术可行性为基石,还应强调立法结构的协调性、立法目标与原则的一致性、具体制度规则与区域政策的协调性,以及实施效果的协同性。

(作者:王晓萌 夏锦文,分别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责编:王震、陈键)

关注公众号:人民网财经

关注公众号:人民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