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2-06 14: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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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社保基金会应当尽快聘任新的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金融监管机构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退任。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混同于其他资产投资;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保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公平地对待全国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四)挪用、侵占全国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五)从事可能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托管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社保基金会委托,根据合同安全保管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专业机构。托管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由社保基金会确定。社保基金会制定选聘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和选聘托管人。选聘办法及选聘结果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专业托管能力,配备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服务和支持能力。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安全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会的指令;

(三)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全国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四)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托管合同约定和社保基金会的相关要求,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五)按照相关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定期、足额提取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与投资;

(六)按托管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托管资产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业务档案资料15年以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应当退任:

(一)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社保基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全国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违反本办法或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