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权威发布)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6-21 22: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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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

  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

  “《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说。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8年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纠正。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不断健全,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明显提高。

  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草案。《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一方面致力于回应经营主体的关切,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说:“《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升级

  许新建介绍,《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全面升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审查范围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次《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

  审查标准更加优化。《条例》坚持了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

  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建立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