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大修,如何织密动物疫病防控法网?(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4-27 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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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从事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政府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保障防疫检疫条件等方面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我国动物防疫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乡村兽医协助。长期以来,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意识淡薄,主动性不足。以立法的方式强化动物防疫责任,将汇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大合力,有效提高动物卫生水平。”

  草案还对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违法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跨省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强化保障: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刘振伟说,近年来,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财政、保险等措施,在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出台了一些保障措施,草案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转化为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

  ——拓展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围,将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畜禽养殖保险;

  ——增加了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因公参加动物防疫致残、致病、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留出制度接口,增加了动物防疫人员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