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通报10起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查处情况(2)
9.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2017年3月,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京山市雁门口镇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9.43万吨。2018年10月,原京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132.12万元,并处罚款59.46万元。湖北京山景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越界开采案。2017年5月,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在同乐镇央林村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31.04万吨。2017年12月,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298.54万元,并处罚款14.92万元。乐业县姚家湾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梁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韦某、矿山办公室主任禤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乐业县综合执法局局长刘某、央林村支部书记杨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原乐业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某、邓某、矿管股股长蒋某、同乐镇镇长覃某、副镇长岑某被诫勉谈话。
通报指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资源节约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严起来”的要求贯彻于执法查处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履职尽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让法律制度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和高压线。
【编辑:张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