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一古桥修复后面目全非 破坏性修复惹争议(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5-09 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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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研究所所长周荣指出,在以往的实践中,国际国内对于文物修复有“修旧如旧”和“新旧相异”两种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是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思路,就是按照文物原状进行修复,修复材料、技法等都要跟文物原状相同。这样修复出来的文物浑然一体,一般不会看出修复的痕迹。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既然做了修复,就应该把原本的东西和新修复的东西区别开来。这就是“新旧各异”的方法,即在不影响美观的基础上,刻意把修复的部分在颜色上进行一些差异化处理。

  “不管是哪一种修复理念,原真性都应当是文物修复的首要原则。文物修复要符合文物的时代和它的本原,必须要与原来的文化风貌保持一致,不能肆意修改。在修复过程中,必须在保持原真性的基础上平衡美感和实用性,不能因为文物与现在的审美不相符和,就破坏原真性。”周荣说。

  祁嘉华认为,文物修复在形式上应坚持“修旧如旧”,即要保持历史的原真性,体现那个年代的工艺水平;在内容上应坚持“文化基因”,即坚持那个时代的审美取向、时代风貌,比如唐代比较喜欢丰满,宋代喜欢秀气、瘦小。“在设计和施工的过程当中,应该请专家出谋划策,研究文物所处时代的风貌是什么,相应的技术是怎么样的。”

  采访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瑞说:“修复文物的标准一直在发展,中国传统思想喜欢焕然一新,而现在西方公认的原则是‘修旧如旧’。修复是一个不断探讨的过程,这是一个学术问题,科学上来说应该谨慎一点。我个人觉得,能够延续本地的生态和传统,符合当地的审美就可以了。”

  构建多方参与机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文物的“破坏性修复”在多地都有发生。当前,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也日渐受到重视。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采访中,周荣认为,各级文物根据它的等级不同,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保护、修复的审批工作。根据以往的一些案例来看,铁梁桥的情况应该启动相应的行政审查程序。首先必须要检查该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方案的文物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

  “在文物保护修复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文物专家和科研机构参与的这样一种机制。除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外,文物专家也要积极参与到文物修复方案的提出和实施过程中去。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肆意破坏文物的一些所谓的保护方案和做法,要对作出决策的决策人、部门和评审专家,进行责任追究。”周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