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引导当局性融资包管机构回归包管主业
中新网6月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其中提到,《指引》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有助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引》的出台有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强化金融支持稳企业的重要举措。《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出台《指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激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与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守住“六保”底线。
二是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四梁八柱”,相继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导意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描绘了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蓝图。《指引》与《指导意见》一脉相承,改变简单套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指标的现状,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统一指导和规范。
三是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一段时期以来,在“重盈利考核”的绩效评价导向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了“垒大户、挣快钱、高收费”以及“裹足不前”两种发展倾向,政策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指导意见》的落实效果有待提升。《指引》突出政策导向,坚持职责定位,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有助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还指出,《指引》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一是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二是鼓励业务拓展。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四是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为明确界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范围,《指引》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定义,即“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