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检两家回应“毛志尧交通肇事案” 看专家深度解读

光山新闻网 linda 2019-02-03 09: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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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王阳

  甘肃省陇西县法院2月2日发布了《关于对毛志尧交通肇事案决定再审的通报》。通报称:“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回应社会关切,陇西县法院于2019年1月26日启动了对毛志尧交通肇事案的评查工作。根据评查结果:本院决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同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关于“毛志尧交通肇事案”相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过阅卷审查和对案件事实、证据、具体情节及判决的研判,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过轻,已责成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

  这一事件缘起于一周前甘肃省陇西县纪委监委关于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其中一起交通肇事案快速发酵并成为舆论热点。

  1月25日,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了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案例为: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通报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醉驾都应该判刑,更何况此案中毛志尧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甚至有网友怀疑,司法部门在此案的处理上是否存在腐败问题。

  面对舆论的关注,甘肃法检两家快速反应,积极应对,相信最终会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而对于公众关心的醉驾入刑的问题,本报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

  酒驾恶性案件频发

  提到“醉驾入刑”,孙伟铭应该是一个绕不开的名字。

  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一片叫好。然而一些法学专家却认为,是舆情影响了司法。如果没有强烈的舆论压力和一片喊杀的呼声,此案不可能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交通肇事不逃逸,最多只能判七年”。

  孙伟铭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父亲也卖房赔偿受害人100多万元,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孙伟铭成为“中国醉驾入刑第一人”的标志性人物。

  在法院对孙伟铭作出终审判决3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引用了公安机关统计的一组数据: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在意见后面,罕见地附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例”,其中之一便是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意见最后强调,“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有人因此将最高法院的意见称为“乱世用重典”。

  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酒精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一幕又一幕血淋淋的惨案让公众出离愤怒,对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即俗称的醉驾入刑,并于当年5月开始施行。

  同年5月9日晚,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京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检验,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随后,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人民币。高晓松也因此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驾入刑的第一人。

  据北京市交管局一位官员介绍,醉驾入刑后,对证据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时酒精监测仪器获得的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出具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至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醉驾入刑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法律专家称,拘役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性质不同,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是行政处罚;

  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

  三是后果不同,拘役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而言,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

  醉驾一律入刑引争议

  醉驾入刑后,对于这一行为的定罪量刑尺度把握,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得以统一。对于立法者、学者不断提出的定罪“松绑”、量刑轻刑化的建议,也一直与广泛民意存在差异。

  据公安部门统计,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看到醉酒驾驶治理成效显著,公安部特别强调,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最高法院一开始则对醉驾入刑持慎重态度,一位负责人称,“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

  在公安部、最高法院分别对醉驾入刑表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最终,最高法院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称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基本上认同了醉驾入刑。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查处酒驾的数量仍存在居高难下之势。从一些地方的通报来看,2018年,交管部门查处的酒驾案件绝对数量在增加,有些地方增幅较大,超过了五分之一。

  统计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已一跃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并且遥遥领先于第三位的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醉驾入刑后,仍有大量醉酒驾驶无法禁绝?这说明入刑虽重,但仍有以身试法者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