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缺席审判程序:表明意义、限制范围、
12月17日 (黄钰钦)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缺席审判程序”以专章篇幅被写入到新修改的刑诉法中。
该部分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多位法律专家学者共同解读缺席审判程序建立的重要意义,以及在操作中如何防止其使用范围扩大并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在中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手段和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他指出,在反腐败工作中,有一些人以为国外是避罪的天堂,进行贪污、贿赂犯罪以后,携款到国外企图逃避法律惩罚。“针对有一些人在境外,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要彰显出法律的尊严,做出否定性的评价,不能够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缺席审判程序建立后,如何保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被滥用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参与本次刑诉法修改的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以一个“等”字回应关切。他介绍说,在一审草案中,缺席审判程序针对的是“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由于这个“等”字会有扩大适用的可能性,最后达成共识决定把“等”去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可以缺席审判,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有特别的考量,需要具体化。”他强调说,“用‘等’这样的表达有可能导致实践中会扩大适用,产生歧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永进一步表示,世界范围之内大多数国家都有缺席审判制度,中国刑诉法对缺席审判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如确需及时追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才能缺席审判,“范围很窄,要严格把握住”。
获得辩护是中国宪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针对如何在缺席审判中保障被告人权利,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黄永表示,在缺席审判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查把关,包括在证据、事实等方面要严格准确掌握规定。无论是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移送检察机关决定是不是缺席审判的时候,要对证据标准严格把握。
王爱立进一步指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以对席审判作为常态和完整的诉讼制度,缺席审判是作为补充。“所以我们在它的适用范围、条件、辩护权利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补充,目的也是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更有保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