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明确公开募捐违法管辖原则 细化行为发生

光山新闻网 admin 2019-02-02 2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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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下称《管辖规定》)。对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此前《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未明确规定管辖原则,《管辖规定》予以了明确。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管辖规定》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民政部表示,《慈善法》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陆续收到群众对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举报,既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有必要及时予以查处。查处案件的前提是明确管辖分工,保证各级民政部门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此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违法活动的管辖原则是明确的,即“谁登记谁监管”,但对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出台制度规范予以明确。

  《管辖规定》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也就是说,社会组织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违法公开募捐,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管理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在此基础上,《管辖规定》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箱设置地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即具有管辖权。

  对于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的民政部门管辖更为适宜。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则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为了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处理,需要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在管辖程序上,《管辖规定》要求,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案件线索后,首先应当进行甄别,判断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有管辖权才能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既不能越权处理,也不能搁置不管,而是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不能擅自再行移送。如果民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但协商解决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确定管辖,而是要严格遵循《管辖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如果经过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