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教授:拒服兵役严重违法 公开通报反面典型

光山新闻网 linda 2019-02-21 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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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服兵役须承担法律后果

  访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周健

资料图:热血男儿参军光荣。胡旭恒 摄

资料图:热血男儿参军光荣。胡旭恒 摄

  这是一篇迟发的访谈。当记者正在写稿时,被采访对象——我国军事法学界著名专家、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专业技术四级、博士生导师周健教授在执行科研任务中突发急症,永远地离开了我们。

  周健教授长期致力于我国军事法学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研究,多次参与军事立法工作,是军事法学、武警法学等学科学术的领航者。他长期关注《法制日报》军事法治报道,亦是本专刊作者之一。

  今天,本报特刊发这篇专访,以此纪念为推进我国军事法治进程、完善军事法学理论以及培养军法人才作出贡献的周健教授。

  □ 本报记者 陈丽平

  今年征兵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然而,近年来拒服兵役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拒服兵役者只是少数,但性质恶劣。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告诫拒服兵役者,逃避服兵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法规对拒服兵役有哪些规定?如何处罚?为此,《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周健。

  拒服兵役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记者:拒服兵役是严重违法行为,请问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周健:我国法律法规对兵役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拒服兵役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要依法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要服预备役,服现役和预备役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依法服兵役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意义。有些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青年由于害怕吃苦等原因,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拒绝或逃避服兵役,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兵役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各级机关和单位,都有义务配合完成征兵任务。

  我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我国实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役制,每年首先要完成兵役登记,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一旦被选拔上成为一名光荣的士兵,就应该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完成自己的服役生涯。

  加大对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力度

  记者:针对拒服兵役行为,我国最新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周健:国家对拒服兵役的处罚依据主要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

  根据2018年新施行的纪律条令(试行)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被除名处理的义务兵不计入部队和兵役机关退兵人数。

  根据兵役法规定,拒绝、逃避服兵役者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同时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也对拒服兵役新兵的惩处作出新规定,将以前因思想问题拒服兵役的新兵作“退兵处理”改为“除名处理”。惩罚办法更加明确严格,对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军,确保部队纯洁巩固起到积极作用。

  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国家将出台更多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可以说,法律义务不可逃避,一旦逃避就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兵役政策是自愿兵役制,并非强制,而且兵役登记后还要进行筛选。现行法律加大了对拒服兵役的处罚,一方面是在威慑违法者,杜绝个别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另一方面也是在提倡新时代青年人吃苦耐劳、不畏艰难的精神以及言出必行的品质。

  记者:您谈到可以对拒服兵役人员进行除名,这是一种怎样的处罚?

  周健:除名,是纪律条令(试行)规定的八种处分项目中仅次于开除军籍的一种严重处分。根据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处分项目规定,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新战士自愿入伍后,受不了部队严格的管理约束或严酷的军事训练,以各种理由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已经违反了部队的纪律条令(试行),可对当事人给予除名处分。

  对义务兵的除名处分实施,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级以上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违反纪律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同时要求在全县进行通报。

  对于开除军籍处分的人员,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直接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派专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同时,明确要求向社会通报。因为,没有明确移交档案事宜,也就不再有参军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