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2)

光山新闻网 山阴新闻网 2019-03-26 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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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并如实记录案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需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符合前款条件,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公安机关依法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发出告诫书,加害人拒不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九条 对家庭暴力案件,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留存家庭暴力案件管理档案。包括出警记录、呈请对家庭暴力人员告诫报告书、家庭暴力告诫书、家庭暴力案件回访反馈情况记录、家庭暴力回访相关证据等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临时庇护场所应当配备基本的安保措施。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组织购买服务,借助社会资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规定依法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依法签收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