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通过 默哀一分钟入法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表决通过:“精日”行为被划定法律红线
南京11月1日 (记者 申冉)1日,记者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获悉,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经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对国家公祭活动的各方面工作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对“精日“行为也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红线,并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了南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该《条例》将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2、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条例》规定,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
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还对公祭期间南京市的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同时,南京市广播、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上述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条例》还特别设定了“宣传教育”专章,明确,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其中尤其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该《条例》将成为国内首个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历史事件特别设定的地方法律条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