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拟修改 降低每笔中国公民存款
资料图:人民币。
10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草拟《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征求意见稿提议,将第四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第四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征求意见稿提到,将第五十五条“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