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修订 电子烟有望告别野蛮生长(3)
“在国家财政税收方面,因缺乏有效监管和相关征税规定,电子烟行业的无序发展造成国家财税收入大量损失。与传统卷烟相比,电子烟无须缴纳消费税。据了解,目前电子烟企业税收负担率仅为13%左右,相比67%左右的卷烟综合税费负担率差距甚大。”任超说。
纳入烟草监管体系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常年游走于监管“灰色地带”的电子烟,于今年迎来了监管“利剑”。
3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起草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在原有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任超看来,这意味着电子烟将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作为“烟草专卖品”进行监管的法律基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工信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释放出强化电子烟监管的强烈信号,可能意味着未来电子烟的监管将纳入烟草专卖品监管体系。
“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烟草标准进行法律监管,有效解决了监管执法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明确电子烟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提高对电子烟领域的监管意识,从而促进电子烟监管的法治化。”任超说。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公布次日,3家相关的上市公司市值合计缩水2000亿元。显而易见的是,在未来还将有一大批小型电子烟品牌会因此被淘汰。中商产业研究院分析认为,过往那种低门槛、自由经营的时代或许会彻底结束,电子烟产业将进入许可经营时代。
杜乐其认为,虽然严格监管在短期内会增加电子烟生产和经营成本,压缩利润空间,但从长远来看,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范围,一方面可为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销售等各环节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能对电子烟产业的整体合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指引。实现电子烟监管法治化,有助于实现电子烟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
杜乐其建议,在后续监管方面,应尽快出台电子烟国家标准,明确生产电子烟强制性质量标准,为提高电子烟监管效能提供标准和尺度。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应参照卷烟类别实施监管。在监管主体方面,应继续强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同时还应建立包括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监管机制。(见习记者 张守坤 记者 王 阳)
原标题: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修订 电子烟有望告别野蛮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