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向纵深推进 初步遏制骗保频发局面(2)
另外,《通知》将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区分为3个档次:对于一般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仍是3日,在第二档次存在需要查证的涉嫌犯罪线索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第三档次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在张卿看来,《通知》按照不同案件的线索情况和复杂程度对进行立案审查期限作出不同规定,这样的区分考虑到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对证明标准不同的要求,也考虑到多样化、差异化的案件类型对取证难度的差异,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期限内更好地决定是否立案,即提高立案决定的正确程度。
建立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
《通知》明确,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机制。深化移送案件查办协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协同做好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张卿说,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一方面能发挥医保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也能监督医保行政机关,避免出现“该移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除此之外,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也是畅通部门沟通的重要机制。《通知》规定联席会议在时间上不仅要定期召开,在内容上还需要互通医保案件的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从信息沟通上解决行刑衔接困难的问题。
张卿指出,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对医保欺诈案件中尚存的分歧达成共识,共通共商案件中对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问题的分歧,避免因医保监督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的认识不同影响案件移送,导致医保欺诈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
《通知》规定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公安部对完善社会监督的重要责任。具体而言,两部门要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举报线索处理流程,落实举报奖励措施,依法依规重奖快奖;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金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张卿说,如果打击欺诈骗保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力量,就很难覆盖所有的欺诈骗保行为并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因而有必要完善社会监督。要加大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通知》迈出了我国医保基金监管领域行刑协作的第一步。娄宇建议,未来可以结合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吸收医疗技术、医院管理、法律、财务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研究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形成统一的认定尺度,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公安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及认定建议,逐步实现同案同判,最终实现行刑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原标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向纵深推进 初步遏制骗保频发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