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4)
毛某系一名钩机车司机,2013年12月28日在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施工中,将郑某部分房屋设施推倒损坏。郑某报案后,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立案。2017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毛某在他人指使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毛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毛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2019年2月13日,省高级法院就郑某诉某市政府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审查认为,案涉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是由该市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行为,毛某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市人民政府承担,而非毛某个人承担。同时,毛某虽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最后,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明显超期,公安机关主张的“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能成立。据此,2021年7月13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0月30日,该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胡某诉湖南省某市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
2016年3月,胡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因政府项目建设纳入征收范围,该组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胡某未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也未领取补偿款。2018年3月,镇政府依据上述《征地补偿协议》对该组部分地上青苗予以铲除,胡某以镇政府未与其个人签订协议并补偿即铲除其10.5亩承包林木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审、二审均未支持,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胡某围绕其征地拆迁补偿,以不服省政府两个农用地转用审批、省发改委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施工不予查处、镇政府强制迁坟等为由,先后提起5次行政复议和5个行政诉讼,其中除强制迁坟经复议被确认程序违法外,胡某提出的诉讼均败诉。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均无不当。针对本案,胡某未提供其对涉案林木的权属凭证,镇政府依据和村民小组签订的补偿协议,在相关款项足额存储到专户后,对相关林木予以铲除并无不当,但胡某“补偿太少”的实质诉求有合理之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对行政机关执法不文明和法院违法采信证据但未影响裁判结果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
针对胡某的核心诉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召开听证会、协调会,为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真实想法提供平台,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观点进行释法说理,促进双方真诚沟通、互谅互信,促使胡某放弃不合理诉求,双方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补偿分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依法依规补偿范围内给予合理补助,即,在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基础上,对因估算不准确而少算的青苗补偿款、胡某所养生猪、家禽因低价变卖造成的损失、因迁坟少付的迁坟补助以及过渡安置费等项目进行了补偿,对因房屋强制拆除给胡某造成的实际生活困难,依照当时某市征迁政策,从征地拆迁不可预见事项开支中给予困难救助2万元。双方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胡某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全部争议一揽子化解。
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