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3年来 审结案件7680件(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2-24 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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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天津某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某种业公司(原告)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江苏某农业产业公司(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则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818”稻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法庭在二审认为,应认定被告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被告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邓秀新说,透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揭开侵权人伪装,依法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激励种业自主创新。

  “法庭作出的裁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权威性和指引性。法庭能充分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集中管辖优势,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并通过打造出一批有社会影响力、有统一裁判标准尺度的标杆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创新的规范、激励和指引作用。”郃中林介绍,例如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维持专利权效力,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在涉“高温微波膨化炉”等专利权属案中,通过准确认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和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

  建设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竞争力

  2021年11月3日,法庭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全额支持专利权人2000万元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某外国公司是一种用于治疗股骨骨折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利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发、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乙公司是甲公司销售商。该外国公司认为,甲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乙公司销售某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遂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权,甲公司赔偿损失200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2019年1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乙公司构成侵权,并适用法定赔偿判定甲公司赔偿该外国公司损失100万元。该外国公司、甲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专利权人已经尽力举证,且所举证据和主张的计算方法可证明其主张的金额具有较大可能性。侵权人尽管不同意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但仅对专利权人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却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此外,其他在案证据也可以证明侵权人实际侵权获利超过2000万元的可能性较大,且其拒绝提交账簿构成举证妨碍,故改判全额支持该外国公司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