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首次审议
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人民日报记者 亓玉昆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首次审议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作了说明。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许安标介绍,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宪法关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规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党中央批准的立法工作安排,中央宣传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总结爱国主义教育实践经验,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遵循爱国主义教育规律。
据介绍,草案共5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目标、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二是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工作原则和教育内容;三是规定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各有关方面面向不同群体和对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四是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设施及平台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作出规定;五是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措施。
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广泛丰富,草案的规定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大好河山、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各个方面。同时,草案对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出专门规定,并强调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
草案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草案规定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中。大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同时,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此外,草案还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代表性人士、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
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并发挥各类实践载体的作用,形成浓厚社会氛围。草案对利用红色资源、文化遗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场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国庆节和重要纪念日、重大节庆日等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