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6)
(三)标本兼治,实现服务民营经济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针对办案实际,对涉案企业制发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检察建议,发现“问题”有理有据有节,提出“建议”切实有效可行,积极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制发检察意见,同步移送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专家意见、整改报告等,建议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的同时,结合企业合规考察情况加强对涉案企业和同类企业的日常监管,推动合规整改行刑互认。
案例四
浙江省宁波市吕某某、姜某某等29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数字赋能 民企内部贪腐 综合履职 行业治理
【要旨】
随着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车辆检测站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营,个别民营车辆检测公司暴露出内部贪腐问题,“交钱过检”逐渐发展成车检领域的潜规则。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思维,精准发现刑事、行政等融合监督线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全链条打击。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助推清廉企业建设走深走实,促进车辆检测行业规范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间,从事机动车年检代办业务的“黄牛”吕某某(系累犯)等15人,为违规提高机动车辆(重型车辆为主)的检测合格率和效率,达到多承接业务的目的,先后向宁波A车辆检测公司某甲检测站、某乙检测站以及宁波B车辆检测公司的检测人员,支付每辆车5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行贿金额6万元至80万元不等。上述三家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姜某某等14人,利用各自负责机动车外观、环保、安检等项目检测的职务便利,采用降低外观项目人工判别的通过标准、帮助修复或掩盖瑕疵、控制油门或刹车力度等方式,帮助吕某某等人介绍办理年检的机动车辆违规通过检测,收受好处费12万元至30万元不等。
2022年2月至10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对该案29人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江北区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其余28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依法全部适用缓刑。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深入调查车检行业贪腐情况,摸清原因精准监督。江北区检察院在办理车辆检测行业商业贿赂窝串案中发现,该系列窝串案发案时间长,涉案检测人员遍及辖区全部车辆检测机构和各类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位,反映出检测人员贪腐情况并非偶发。办案部门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走访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道路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前往车检机构进行调研,实地查看检测工序,掌握检测站周边情况,了解到近年来检测站内部人员贪腐现象愈发凸显,甚至发展成为车检领域的“潜规则”。车辆检测过程的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放纵不合格车辆上路等行为,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而且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在案人员的通讯、资金往来等相关数据综合分析研判,认为有必要运用数字化调查手段,摸清辖区车辆检测行业“潜规则”情况,实现精准监督。
检察办案人员走访检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