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委监委通报六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醉驾典型案例
为严明党的纪律规矩,巩固作风建设成果,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切实增强纪法观念、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现将我省查处的六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原六级管理岗人员秦金虎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年2月8日下午,秦金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秦金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4mg/100ml。2022年6月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秦金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11月,秦金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群众体育处原一级主任科员曹雷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年7月28日晚,曹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三路时追尾撞上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曹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45mg/100ml。2023年2月7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曹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8月,曹雷被开除公职。
三、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原二级警长周飞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年2月19日晚,周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文昌市文昌大道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周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2023年3月9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周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8月,周飞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四、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处原处长刘跃忠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25日凌晨,刘跃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三亚市迎宾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跃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2022年11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跃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1月,刘跃忠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五、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海甸监督管理所原三级主任科员吴多亮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年10月11日晚,吴多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时,剐蹭一辆二轮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吴多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90mg/100ml。2023年2月27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吴多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6月,吴多亮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六、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一级科员符浩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年3月6日凌晨,符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东方大道一横路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符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mg/100ml。2022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符浩犯危险驾驶罪的一审判决,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2年5月,符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上述六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在醉驾已入刑多年,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推进的新形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藐视党纪国法,执意酒驾醉驾。这种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问题的严重危害,重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的“四风”问题,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紧盯重点对象、重要节日,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纪法教育和日常监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