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3.22万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2-08 1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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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江西省吉安市某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企业环境污染严重,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群众反映强烈。除实施行政处罚外,通过鉴定量化了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后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3861.77万元,由3家企业分别承担1699.18万元、1699.18万元和463.41万元,可分批支付。

  截至目前,3家企业共缴纳1621.77万元,已完成受污染耕地环境质量调查,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休耕+生物治理措施,并分五期对500余亩耕地按季节轮种油葵、油菜(非食用作物),对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吸附。下一步将进一步实施受损沟渠沉积物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修复等工程。

  分期赔付,先行修复,在赵柯看来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允许赔偿义务人分批次履行业务,不仅坚持了损害赔偿的原则,而且兼顾了赔偿义务人的长远发展,避免了将企业一棍子打死。因为一棍子打死以后,企业破产了,生态环境就没有人负责了,没有钱修复了。通过分批赔付的方式,实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021年12月,邯郸市某污水处理厂因运维不当,导致出水口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总氮)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19日长时间超过标准限值。经评估,因超标排放造成的滏阳河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44.90万元。

  2022年7月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磋商达成初步意见后,邀请邯郸市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公开听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按照规定缴纳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户,其余944.90万元用于应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以更好提升污染防治和应急应对水平。后该公司缴纳了100万元赔偿金,并制定了总投资额1534万元的应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艳芳认为,该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举行听证程序,有助于充分听取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合法诉求,对于充分公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另外,该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上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在丰富的案例实践之外,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中。

  我国现行299部法律中,已有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写入条文。另据统计,有22个省的地方性法规也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13家单位,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部还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了10个技术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六项国家标准;还有三个标准已通过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正在走标准发布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也印发了一些指导性文件,涉及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一些具体方面。地方配套文件则接近460项。

  赵柯补充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工作连续3年被纳入中央对于省级党委和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所有省份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地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还有24个省纳入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