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全文内容(7)
第四十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注销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证件,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一)接到指派后未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
(二)出具虚假见证意见。
第四十八条公职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同时废止。
原标题: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