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学术调查中的“法、理、情”(2)
第三个问题非常关键。“合法性”除字面意思外,还包括合乎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学术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规范、科研伦理原则等。在这方面,学术共同体对“造假、篡改、抄袭”的共识较为一致。其他失范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达成共识,故在作出学术判断时要予以充分论证。
“合理性”的核心在于合乎科学研究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其科学假设、技术路径、原始记录、研究结论等均可作为调查的依据。在这方面,一些机构在原始记录保存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科研过程是否合规,需调查专家集体研判和学术委员会最终认定。
“合情性”在于区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明知故犯、长期隐瞒等,抑或是诚实的错误、不同学术见解和因知识水平所限的误判等。在这方面,要对主观故意和客观错误作出严格界定。其中,时间、数量、数据完整性等都是可参考的变量。当然,也不能滥用这些变量。
考虑到学术规则、惯例和学术不端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性,学术调查程序中的“法、理、情”因素不可不察,这对于保持学术调查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