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恶意“薅羊毛”需技术、监管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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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杜绝恶意“薅羊毛”需技术、监管两手抓
◎实习记者 周思同
一起网络“薅羊毛”事件在前不久引发关注。淘宝商家“口碑生活”在其直播间推出活动,消费者仅用1元便可秒杀原价298元的某儿童乐园套票,限量100份。但由于主办方操作失误,标价1元的秒杀商品被提前放出,且售卖数量不设上限。商品链接放出后短时间内,商品销售量便超过90万单。
事后,许多消费者接到了退款消息,通知其购买的门票已被退款。“口碑生活”也下架该秒杀商品、并在其淘宝主页上发布针对此事的道歉通告,而该儿童乐园亦称购买了秒杀商品的消费者可凭口碑退款凭证在全国任意门店无门槛抵用100元。
这并非是第一起由商家平台误操作而产生的交易纠纷。近年来,网络平台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入驻网络平台开展营销活动,以秒杀促销、限时特惠等方法,通过部分让利给消费者以提高商品知名度。但在操作过程中,常会发生技术性失误问题。
针对此类事件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一部分网友认为,商户应当全盘承担误操作带来的后果,消费者没有必要为商户的失误买单;另一部分人则持相反意见,认为许多消费者是“贪小便宜”,借由商户失误恶意“薅羊毛”。
8月上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伟基就这一争议接受了科技日报记者的采访。他认为,应当以“要约”定义此类事件。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网购情景下,商家在网页商店上架一款商品进行售卖,该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一种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后,代表消费者对要约做出承诺、双方的合同正式成立。
在上述事件中,出现纠纷的导火索是商家没有设置折扣商品数量上限,这并非商家的本意。也就是说,此次商家做出的意思表示存在误解,且涉及的损失金额较大,可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这些标准,商家撤回合同并进行退款和补偿优惠券的行为是合理的。
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一些消费者是借由商户失误恶意“薅羊毛”的观点,我们又该如何理解?
对此,姚伟基表示,前述退款事件是因商家自身的失误导致的,在这种前提下,消费者被低价商品吸引下单购买,且购买的商品数量在合理的范围内,这种行为不属于恶意情况。
但在一些特殊案例中,部分消费者为了获取更多的优惠,会使用一些违规手段来骗取电商平台或商家的优惠红包、促销商品等。具体操作方法包括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虚拟消费账号,变更账号消费位置等,这类行为便属于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被害单位财物,考虑到涉及的金额,可能会涉嫌构成诈骗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姚伟基指出,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网络购物平台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技术识别手段,以杜绝相关的恶意“薅羊毛”行为。
(责编:罗知之、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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