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政策解读)(2)
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比如,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方面,“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在监督检查方面,“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在价值应用方面,提出要通过合理程序避免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等。
对公众关心的数据安全问题,《指导意见》在多个环节作出要求。比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前,“要充分评估授权运营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明确安全责任”;对公共数据资产销毁处置,“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内控流程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处置”;在跟踪监测公共数据资产时,要及时识别潜在风险事件,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理措施,有效消除或控制相关风险。
从资源到资产,数据要素快速融入经济社会各环节,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为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更有力支撑。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28日 02 版)
(责编:赵欣悦、牛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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