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2)
三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
四、《行动方案》在建设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方面提出哪些重点措施?
答: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适应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相关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为此,《行动方案》提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修改任务。
一是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工作,研究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加强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健全政府采购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同时,结合政府采购法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符合标准的产品,无论是由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生产,都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行动方案》提出,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财政部将充分征求包括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各方意见,既要保证其科学性,又要保证其可行性。
三是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竞争报价的基准,也是实现采购结果优质优价的保证。《行动方案》提出,制定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的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以及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导。
五、《行动方案》在支持产业发展方面有哪些重点措施?
答:《行动方案》提出,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科技创新、绿色环保、中小企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下一步,重点实施3项措施。
一是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当前的重点工作是健全和落实合作创新采购制度,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实施订购首购,实现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管理。合作创新采购的特点概括为“两给两共”:既对供应商的研发成本“给补偿”,又以承诺购买一定量创新产品的方式“给订单”,通过“共同分担研发风险”、“共同开拓初始市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二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全面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扶持措施,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从2025年底延续至2026年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拓展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