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需“软硬兼施”(2)
新时期,如何加强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一方面,要全面认识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内涵以及影响伦理治理实践的关键因素,确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符合规律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突出问题导向,抓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关键点、改革工作的突破点,着力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六方面发力。
一是健全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边界、不同主体在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过程中的权责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另一方面,用法律法规约束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践,确保伦理治理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和伦理规范。
二是健全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机制。加快健全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机构体系和伦理审查规范体系;通过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伦理审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规范审查机构人员构成和审查流程等关键环节,加强伦理审查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伦理审查质量;优化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伦理审查和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加伦理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发挥伦理审查的导向作用。
三是建立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多元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的分工协作机制,增强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率;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和研发机构联合制定、共同遵守行业伦理准则,发挥自我约束机制的作用;提高公众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关注度和理解力,增强公众有序参与人工智能伦理监督和治理的能力。
四是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教育。支持从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机构面向研发人员开展伦理培训,鼓励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机构与用户就特定应用场景中的伦理规范加强沟通;在中小学科技类课程中,适当增加人工智能伦理议题相关内容,将人工智能伦理课程作为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必修课以及面向全体大学生的选修课;加强面向全社会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知识普及教育。
五是加强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及治理效果研究。前瞻性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支持政产学研在人工智能经济社会影响识别、政策干预效果评估等方面共同开展系统性研究;支持在各个应用场景中开展差异化的伦理治理机制探索和工具创新,增强伦理治理体系的敏捷性和韧性。
六是积极参与全球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推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对话与合作;围绕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问题,积极开展双多边交流合作,共享最佳实践、共同支持相关研究、协同制定治理规则,与各国携手推动全球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编:王震、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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