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导盲犬“放行” 转变公众认知是关键(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5-07 14: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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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人们对狗的印象,往往是有可能传播病菌、很吵闹、会咬人,这些印象决定了狗在公共场合中出现,会与人们印象中的‘和谐’画面产生冲突,进而导致社会对导盲犬的排斥。”徐竟帆认为。

  要为导盲犬“正名”,首先就要从其社会化的角色进行分析论证。徐竟帆介绍,导盲犬上岗需要专业机构颁发证书,而专业的导盲犬训练,已经将其作为狗的不利因素一一排除,使其具备了成为社会分工其中一员的条件,因此,社会对导盲犬的刻板印象需要及时改变,这是让导盲犬融入社会的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导盲犬数量的多少,是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发达与否的标准之一。根据国际导盲犬联盟的评估,视障者与导盲犬的理想比例为100∶1。然而目前,全国约1730万视障人士,正规服役的导盲犬仅70只左右,这一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导盲犬与城市中所有的无障碍设施一样,为残障人士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关爱和服务程度。在奥运会、冬奥会等重要的国际盛会中,我国的导盲犬都曾闪亮登场,出色完成了使命,但与此同时,社会中排斥和歧视导盲犬却是常态。这种矛盾现象暴露出我们对于导盲犬的使用起步很晚,对于残障人士的关爱保障工作仍有缺陷,对此,社会认知亟待转变。”徐竟帆呼吁。

  进步:创新社会管理和技术手段

  2008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对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认可,并要求要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2012年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2015年,《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视障人士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在导盲犬对于残障人士的支持方面已经进行了配套,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公共场合使用导盲犬要出示残疾证、动物免疫证、导盲犬工作证。”内蒙古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龙告诉记者,“但对于导盲犬社会化和使用正规化来说,这些仅是基础。”

  陈龙认为,为导盲犬“正名”,将导盲犬使用正规化,需要法律法规、社会认知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将其作为一项社会事业纳入社会管理体系。

  “要改变社会对导盲犬认知的缺位,法律和科学的普及很重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应该加大对这方面相关知识信息的宣传力度,普及思想认识,纠正落后观点和误解偏见。”陈龙表示。

  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管理中的大量应用,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有了长足发展。陈龙呼吁,在导盲犬使用上,还应充分发挥先进信息技术的作用,例如在要求使用者出示一系列证件的同时,将多个证件合一,甚至可以制作成为类似于身份证的智能识别证件,方便出示和查询,将导盲犬使用变得更加名正言顺、有理有据。

  “值得重视的是,在制度保障上,我们还需要积极探索和改进,目前的法律法规只做出了相关规定,还缺乏一定的执行力度保障,下一步,可以考虑将配合和接纳导盲犬使用的执行规定纳入相关单位的考核体系,从制度上进行约束和考核,以提高导盲犬使用的效率,逐步消除频频发生的排斥导盲犬现象。”陈龙说。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