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为何频发 谁来遏制“从天而降的伤害”(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5-21 18: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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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9日,清远市阳山县某手袋厂工人黄某燕在手袋厂4楼上班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4楼楼梯间直接抛下1楼楼梯口,砸到朱某明的颈部。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燕、手袋厂及其经营者陈某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表示,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关键词:建筑施工的安保义务

  违法发包,与施工人共同担责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房屋所有人、发包人、施工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10日,佛山的聂某在行走中,头部被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经鉴定,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聂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聂某因伤致残,精神受到损害,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

  “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广东高院在案例评析中说。

【编辑:刘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