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首次适用《九民纪要》认定“职业放贷人”(2)
本案主审法官马丽暗示,依据法令礼貌的划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指自然人以自有、正当收入的资金举办的偶发性借贷。出借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接收或变相接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触及需经有权构造核准从事的金融业务范畴。而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工具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钱,其出借行为具有常常性,借钱目标具有营业性,且往往陪伴着印子钱、犯科接收或变相接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不变,应依法予以惩处。(文中人名均为假名)(完)
【编辑: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