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卫生院长贪污纳贿获刑四年六个月
中新网福建长汀10月9日电 (陈立烽 项永锋 兰文)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9日披露,该院以贪污、纳贿、调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惩罚金28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长汀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各卫生院院长及财政人员共6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操作接受长汀县新桥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2008年至2017年间,接管请托,为他人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便利,从中索取或犯科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2400元(个中索贿人民币111000元);在2011年至2015年间,以协调干系需要用度为名,指使部属采纳虚报欢迎费或食堂采购资金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4642.4元用于私分及小我私家犯科占有;2014年3月,调用该院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00元,举办营利勾当。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操作其接受长汀县新桥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管请托,为他人谋取好处,从中索取或犯科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2400元;指使他人采纳虚报欢迎费或食堂采购资金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4642.4元用于私分及小我私家犯科占有;操作职务便利,调用公款人民币16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组成纳贿罪、贪污罪、调用公款罪。
被告人戴某某多次索贿,但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已把握的调用公款犯法事实,主动供述了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把握的贪污、纳贿犯法事实。按照以上景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讯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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