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无身份信息屡屡偷窃 法院骨龄判断达刑责年数判刑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10-14 0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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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柳州10月13日电 (陈健邦 兰钰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日前对一名身份信息及住址均不详的“无名氏”聋哑被告人举办了一审宣判,无名氏因屡屡偷电动车,讯断其犯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充公作案东西,并责令其别离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因“无名氏”系聋哑人,柳北法院特地请来一位手语翻译人员,担保“无名氏”在诉讼全进程都能跟办案人员交换,并颁发意见。固然有证据证明“无名氏”犯法,但因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量刑上有不同,所以在不确定其年数的环境下无法精确量刑。为此,公安构造对“无名氏”举办了骨龄判断,证实被告人无名氏骨骺线已完全闭合,到达刑事责任年数。

  柳北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无名氏于2019年12月16日、21日,2020年3月20日、21日、22日5次作案偷取他人电动车,3月22日当天,无名氏驾驶上述其盗得的电动车到柳州市柳北区某店肆门前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张某在此处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而后,公安人员发明该人形迹可疑,发明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和车上的五个电瓶来路不明,便将其抓获归案。从被告人无名氏处查扣了作案东西套筒二个、撬棍一个、尖嘴剪一个。综上所述,被告人无名氏偷窃作案五次,偷窃财物代价共计人民币82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回收奥秘要领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组成偷窃罪,公诉构造指控罪名创立。对付被告人无名氏认为本身没有实施偷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无名氏偷窃上述四辆电动车及五个电瓶的犯法事实,有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且无名氏被公安构造抓获时,就地被查获其所驾驶的电动车系被害人黄某被盗的电动车,电动车上所放的五个电瓶系被害人张某被盗的电瓶,人赃俱获。被告人无名氏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由于被告人无名氏系聋哑人,又是初犯,综合思量被告人无名氏的犯法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及悔罪表示,法院抉择对其从轻惩罚。(完)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