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带头犯法 江西十八人恶势力犯法团体成员均获刑
中新网南昌10月21日电 (李韵涵)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动静,克日,该法院对某村村书记刘某勇、村主任刘某国等十八人恶势力犯法团体犯法上诉一案,举办二审宣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的刘某勇、刘某国等八人依法从宽惩罚,作出相应改判:别离判处刘某勇、刘某国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惩罚金;其他认罪认罚的上诉人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其他未认罪认罚和未上诉的,维持原审法院讯断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并惩罚金。
2016年以来,刘某勇和刘某国二人在接受某村村委会书记、村主任期间,为到达强揽工程业务的目标,指使村民小组长组织、纠集本村部门村民,阻工生事,打砸车辆、工程机器,暴力威胁开拓商、承包方。个中已查明聚众打斗案件1起、存心破坏公私财物案件1起、强迫生意业务案件2起、寻衅滋事案件1起。逐渐形成了以刘某勇、刘某国为首,村小组长刘某生、刘杏某、刘某青为重要成员,村民刘桂某、刘某美、刘某、刘某保、刘某根、刘某发等工钱一般成员的犯法团体。
该犯法团体恒久垄断一方,强揽工程,把持本村范畴内的土方业务,对内地房地产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内地经济、糊口秩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勇、刘某国、刘某生、刘杏某、刘某青的行为别离组成聚众打斗罪、存心破坏财物罪、强迫生意业务罪、寻衅滋事罪。刘某勇、刘某国系犯法团体首要分子,凭据团体所犯的全部罪行惩罚。刘桂某等人组成聚众打斗罪,系从犯,具有率直情节,依法减轻、从轻惩罚。二审期间,刘某勇、刘某国等八人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勇、刘某国并主动推行部门工业刑,查看构造对上述人员的量刑发起适当,予以采用,故予以改判。原审讯断对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适当,予以维持。故依法作出上述讯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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