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容易踩哪些坑?上海一中院这份白皮书告诉你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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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6日,王某在淘宝网一家店铺购买了一款名为“POLA镁白丸”的产品,店铺显示该产品从日本采购,系国内现货。王某收货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为日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且生产地为核污染地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王某将商家诉诸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和店铺公告显示,涉案商品是国内现货,双方之间交易符合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并无证据显示涉案商品经正规渠道进口、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因此,涉案商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店铺商家应承担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之一。

  网购已成普通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1月11日凌晨,天猫双十一订单创建峰值58.3万笔/秒,创历史记录;数据显示,中国2019年网上零售额已达10.63万亿元。

  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纠纷也频繁发生。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袭,消费者买到假货怎么办?“七天无理由退货”遭商家拒绝又该如何?

  11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通报该院近三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孙军介绍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上海一中院共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187件,判决结案的112件案件中,判决支持消费者诉请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有61件,占比54.5%,其中针对食品案件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有52件。

  《白皮书》显示,从涉诉标的物上看,网购内容囊括了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服装、家用电器等,其中网购食品案件131件,占比高达70%,食品案件中又以涉进口食品案件居多,共89件。

  网购食品类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为,食品标签瑕疵,如未标注或错误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适宜人群,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等;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分,如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将药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在食品中;食品来源危险,主要为食品进口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地区。

  从涉诉电商平台看,涉及“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有158件,其中涉“淘宝”和“天猫”占比达72.7%。

  《白皮书》反映,同一原告提起5件以上案件的占比达44.4%,说明在网购合同纠纷案件中,“职业索赔”现象仍较为突出,所涉及的种类主要集中于食品及化妆品领域,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集中于商品是否具备中文标签、行政审批是否齐全等方面。

  上海一中院认为,“职业索赔人”的存在客观上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经营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具备合理性,不应否定其消费者身份;但是对于此类案件中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则应当根据争议标的物性质、购买行为及其他案件事实,坚持从严的事实认定标准。

  上海一中院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下存在二手商品网购纠纷案件审理难点较为集中、网购食品适用惩罚性赔偿仍应个案平衡、涉“职业索赔”裁判标准仍需审慎考量、电商平台监管责任尚需强化等问题。

  为有效化解网购合同纠纷,上海一中院建立了立案、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庭审全流程的网上诉讼模式,并特别设立了11个互联网法庭,使案件当事人可以异地在线参加调解、庭审等诉讼程序。

  上海一中院于2017年1月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利用网购合同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率相对较高的特点,邀请36名资深调解员专门进行调解工作。

  此外,上海一中院及时归纳、总结审判经验及裁判方法,适时发布《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统一类案处理标准。

  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以代购为名现货销售无明确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应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之卖家应认定为经营者电子产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应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先决条件商家宣传“0元购”吸引消费者应按活动规则履行返现义务网购快递丢失产生交付争议时应给予卖家合理处理期限认定网络平台销售二手商品欺诈行为应充分考量商品特性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具备合同效力,售假后应承担赔偿责任网店虚构商品材料和功能并对消费者购买产生决定性影响应认定为欺诈网络销售食品未标注新资源食品食用要求应认定不符合食安全标准食品标签瑕疵未影响食品安全性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