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行政案件在线开庭
杭州12月26日(胡哲斐 李孟冉)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互联网行政案件——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暨被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原告胡某某系淘宝网网店经营者。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嘉兴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奶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奶粉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共计39万余元;同时,对胡某某在其网店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原告胡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相关职能并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浙江省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胡某某对该复议不服,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确认原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但在处理结果上实际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胡某某诉称,嘉兴市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处罚对象即胡某某本人,主要依据不足,系主体认定错误,且其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而浙江省市监局在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基础上,坚持认为涉案奶粉系原告胡某某个人销售,系判断错误,仅以办案期限超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为由,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实则掩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的本质属性。
被告一嘉兴市监局辩称,胡某某以个人身份注册淘宝网店,并通过该网店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是行政处罚适格主体,据此认定销售行为系其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嘉兴市监局认为,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来判断行政处罚程序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是错误的,因为该规定仅是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复议审查依据,且该《规定》没有规定延期次数及延期期限,请求法院对复议决定予以纠正。
被告二浙江省市监局辩称,在本案中,虽然嘉兴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罚结果均正确,不存在撤销或变更的必要。但嘉兴市监局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手续,扣除检验、鉴定、听证、协查等时间,实际办案期限已超过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应确认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认定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本案将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