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报2起退休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案件

光山新闻网 admin2 2020-11-17 00:00:00
浏览

  未向本单位党组报告,也未按规定审批到企业兼职取酬,浙江舟山市两名退休干部被处分。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11月16日通报称,日前,舟山市纪委严肃查处了该市贸促会原副会长顾浩通、市商务局原副调研员孙平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两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违规所得。

  该二人退休后先后去舟山一企业工作。浙江省纪委省监委通报指出,经查,顾浩通、孙平违反规定,未向本单位党组报告,也未按规定审批,分别于2015年6月、2015年11月擅自到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作,并违规领取薪酬。期间,顾浩通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孙平被聘为公司咨询顾问及公关协调经理。2018年4月,省委组织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工作,顾浩通、孙平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时,隐瞒在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兼职取酬的事实,并作出“本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的承诺签名。

  另据舟山市纪委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上述2起案件,是典型的心存侥幸,以隐瞒事实应付专项检查,违规兼职取酬的案件。顾浩通、孙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但他们却忘记自己身份,放松自我要求,违反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规兼职取酬,且在组织专项督查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其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受到党纪处理。

  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