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派投资:反垄断会成为平台公司的黑天鹅吗?
反垄断会成为平台公司的黑天鹅吗?(少数派投资)
少数派投资
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长达450页的调查报告。提出,谷歌、亚马逊、苹果及脸书等科技公司享有垄断权力,报告还建议美国国会对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改革。
11月9日,印度反垄断机构对谷歌应用商店进行反垄断调查 。
11月10日,欧盟正式对亚马逊提起反垄断指控。
同一天,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指南》对大量概念进行了界定,包括:
1. 主体(平台、平台经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2. 市场(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
3.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协同行为);
4. 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
此外,《指南》还有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的定义。
而稍早的1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腾讯、字节跳动、美团、拼多多、京东、百度、贝壳找房等27家主流互联网企业参加了会议,媒体很容易将关注点放在了受到监管严厉批评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上,比如:对强迫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
资本市场如何反应呢?
我们以中概股中市值最大的阿里巴巴为例,11月9日,阿里巴巴报收于290.53美元,截止11月18日收盘,阿里巴巴报收于255.83美元,区间跌幅11.94%。
那么,市场这一反应充分吗?
天风证券以微软为例,从反垄断的历史描述中寻找代表性。
其结论是:传统互联网科技巨头在面临反垄断调查时,往往可能持续数年,即使最终与监管部门达成和解,对股价的杀伤也较大。
1. 1994年7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成一项协议,微软同意不再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
2. 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平台进行捆绑出售,这使得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违反了1995年批准的协议,开始对微软进行调查。
3. 2000年4月美国政府裁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虽然最终微软和司法部和解,免于拆分的命运,但也付出了18亿美元的和解费用,同时也没能摆脱全球对微软的调查;
4. 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认定,微软公司凭借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优势地位在市场上打压竞争对手,除要求微软公司限期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和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开放兼容技术信息外,还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5. 在2008年,欧盟再度对全球软件业巨头美国微软公司发起两项新的反垄断调查。
自2000年深陷反垄断调查泥潭后,微软在随后数年持续下跌,股价在随后十年都未能超越科网泡沫顶点。
想更深入地了解反垄断历史描述全貌,我们需要了解美国的反垄断历史:
1.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与1890《反托拉斯法》诞生。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讽刺的是,《反托拉斯法》出台后,托拉斯组织反而快速崛起,1904年美国共有318家托拉斯,其中93%是1890年该法出台后产生的。
相反,工会组织和工人罢工反而成为反垄断的目标,工会组织被认为是垄断组织。如此,这部由政治因素催生的法律,又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进而引发更为激烈的社会对抗。
2. 西奥多·罗斯福在1901年成为了总统。作为共和党的改革派,罗斯福一上台便举起大刀砍向托拉斯。在北方证券身上打响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后,罗斯福又一口气发起了44个针对大企业的法律诉讼,其中25起胜诉。
罗斯福之后,民主党人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完善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3、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哈佛的经济学家开始关注反垄断领域,哈佛大学梅森教授及其弟子贝恩提出了著名的产业组织理论——结构主义。这个理论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绩效。哈佛学派的研究相当于论证了“大即原罪”,并且这一理论大肆渗透到反垄断立法与司法裁决中。
实际上,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及数学论证。有研究指出整个19世纪80年代,实际GDP增长率为24%,而当时有据可查的垄断行业产出的实际增长率却高达175%,并且大型企业组织还大大降低了产品价格。
4、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美国陷入滞胀危机,新自由主义崛起,芝加哥学派的“经济效率至上”的思想开始流行。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用研究告诉联邦政府及法官,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垄断,主要看经济效率,而不是市场份额和集中度。
在“大即原罪”与“效率至上”的竞争中,后者渐渐赢得了更多的支持。1992年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企业横向合并指南》基本放弃了结构主义思想,而以合并前后的经济效率作为判断基准。
5、最近十多年来,随着互联网巨头的崛起,人们对巨头们的滥用市场支配能力感到担心。“大即原罪”的思想又开始流行起来。但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存在一定的非正当性——控制私人数据。
数据本是用户的一项私人资源,数据所有权也就是一项私人权力。但是,互联网巨头没有采用分布式系统,私人数据被中心化的数据库垄断。所以,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是对私人数据的支配优势。在算法时代,私人数据极可能被巨头以“大数据”之名滥用。
纵观反垄断史概要,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群体信念的形成是复杂多变的,人类社会不同阶段所形成的群体共识都有每一时代的发生背景。
正如波普尔所说:我们应该把所有法则或理论都视为假设或推测。
从反垄断历史描述看,其也没有永恒的法则,群体认知是不断螺旋提升的。
虽然反垄断未来如何演化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的是:当主流经济体都在反垄断领域有所行动的时候,共识的变化即将发生。相对于互联网巨头们如日中天的市值,我们最好还是对黑天鹅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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