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倒卖陈化粮几小时后 厂长儿子开车撞死举报人
2017年正月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发生一起命案。2月7日晚8点,侯某跟老伴儿在家看电视,一辆车突然撞入屋内,车头两侧各躺着一名男子,一死一重伤。
候某不会想到,发生在自己眼前的这起惨案,和一次举报有关。
当天几个小时之前,双鸭山一居民刘旭东向双鸭山市粮食局执法大队举报,友谊县丰源油脂厂倒运陈化水稻。执法大队队长王浩在电话里告诉他,已让友谊县粮食局派人去采样。案发两小时前,刘旭东让4个弟弟去丰源油脂厂,参与监督友谊县粮食局执法。途中,他去联络另一名举报人。等他赶到时,惨案已发生:刘氏兄弟一死三伤。
驾车撞人的王鹏是丰源油脂厂老板王秉义之子。2020年11月18日,双鸭山市中院开庭重审此案。法庭上,王鹏否认被控的故意杀人罪,将其驾车撞人描述为驱散人群。经一整天庭审,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11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双鸭山市粮食局,核实刘旭东等人的陈化粮举报有无调查结论,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回复。
▲11月18日,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开庭重审此案缘起
一次针对倒卖陈化粮的举报
火车窗外广袤的土地上,整齐排着一垛垛玉米梗。这里是黑龙江省东北部的双鸭山市,友谊县位于双鸭山市西部,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之一,农作物有大豆、玉米、水稻等。
黑龙江合兴粮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兴米业”)便注册在友谊县友谊粮库东侧,主要经营食用酒精生产,玉米、水稻收购、粮食销售。
根据黑龙江省粮食局官网显示,2016年6月,黑龙江省粮食系统相关会议上,一位陈姓发言领导介绍,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的粮食,不仅品质下降,而且继续储存风险更大,政策方面是只能定向销售给酒精、饲料等加工企业。这位陈姓领导指出,超期储存粮竞购企业所在地粮食局要对企业派驻现场监管员,对其购买的超期储存(蓆茓囤储存)粮食从签订合同时开始,交款、出库、运输、入库、加工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这些水稻不流入口粮市场。
合兴米业是会议上被点名的重点监督检查、巡查对象,因为当年5月27日定向销售成交记录中显示,合兴米业竞购水稻19426吨,单笔最高成交价每吨1670元,高出销售底价“水稻每吨1300元”不少。不久,合兴米业便被人发现疑似倒卖陈化水稻(即超期储存水稻)。
▲黑龙江省粮食系统相关会议上,合兴米业被点名为重点监督检查、巡查对象刘旭东曾与合兴米业老板王秉义有过生意往来。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6年8月,合兴米业一位小股东于某发现,合兴米业在向友谊县丰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油脂厂,老板也是王秉义)倒粮。于是,他们买了摄像机,决定跟拍监督。
据刘旭东描述,2016年10月、2017年1月,他们多次跟拍到丰源油脂厂“倒粮”。期间他们被发现,还遭到对方追打。2017年2月6日、7日,他们以跟拍的视频和照片为证,连续向双鸭山市粮食局举报合兴米业倒卖超期储存水稻、并将超期储存水稻倒至丰源油脂公司院内。
“严格来说,他们竞购的超期储存水稻,从出库到加工完毕,粮食局都得派员监督。但他们却能偷偷将水稻拉到丰源油脂厂异地储存,再由后者往外倒卖。”刘旭东说,据他了解,这些水稻竞拍价在1500至1600元每吨,一位购买人的买入价格在2400元每吨,利润比生产酒精要大得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双鸭山市粮食局法规科科长(原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浩向警方证实,2017年2月7日,刘旭东等人四五个人到该粮食局举报,称王秉义的酒精厂将拍来的超期储存水稻拉到丰源油脂厂往外倒卖。之前,他们还来(举报)过一次。
案发
夜里,撞入民房的车和命案
刘旭东举报后,命案发生了。
2月7日晚8点,侯某跟老伴儿在家看电视,听见外面有争吵声。三五分钟后,他看见有车灯照在家里窗户上,接着就是“咕咚”一声,房屋墙砖飞砸在他腿上。
▲王鹏驾车撞入民房内“我俩吓得直哆嗦,过了10多分钟才缓过来,发现一辆白车车头进屋了。”侯某事发后向警方回忆,车头东、西两侧地上各躺着一个男子,二人没有动弹,后被医护人员抬走。
就在两小时前,刘旭东向双鸭山市粮食局执法大队队长王浩电话反映,丰源油脂厂开始“倒粮”,希望执法部门赶紧到现场调查取证。在对话中,王队长提到:“当务之急,你先监控好。”刘旭东则表示:“我怕出现人命,我监控倒行……这责任不落到我们头上了吗……”
时任友谊县粮食局局长李晨亮接受警方询问时描述,2月7日晚6点23分,他接到王浩电话,说有人举报怀疑王秉义经营的和兴粮油定向拍卖的陈化水稻没加工完,部分转移到丰源油脂厂,正在倒仓。
王浩随后在电话中还叮嘱刘旭东:“你也帮我看看,他们去没去。”刘旭东便喊4个弟弟去丰源油脂厂,监督友谊县粮食局执法。途中,他去联络另一位举报人。
李晨亮作证说,当晚7点半,他带着该县粮食局两名工作人员到丰源油脂厂进行水稻抽样。
2月7日晚19时40分许,刘振东等刘氏兄弟4人乘坐李某的面包车,到达丰田油脂厂门前。
片刻之后,冲突发生。
友谊县警方侦查后,对案发经过进行了初步“还原”。20时许(检方起诉书中认定为19时45分许),王秉义等人的车从丰源油脂厂大门出来时,顾福森(王秉义司机)驾驶黑色奥迪轿车拉王秉义夫妇走在前面,这时刘振东等五人开一辆面包车停在厂门口道南,对王秉义乘坐的黑色奥迪轿车进行拍照或录像。
顾福森将黑色奥迪车驶向刘振东方向、停在面包车车头前。王秉义、顾福森下车制止并与刘振东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刘振东等人用镰刀、镐把对王秉义及其司机顾福森进行殴打。
殴打过程中,王秉义妻子给儿子王鹏打了电话。王鹏驾驶一辆白色奥迪Q5越野车来到丰源油脂厂门口,开车撞击在油脂厂门口道上的刘振东等人,以及停在油厂门口道南的面包车。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将刘振东、刘伟东撞进丰源油脂厂门口道南老候家食杂店屋内,造成刘振东死亡,刘伟东重伤。
同时,顾福森驾驶黑色奥迪轿车在油脂厂门口东北侧,靠近油脂广围墙的地方对刘文东进行冲撞,并将车开上油脂厂门口东侧靠围墙的雪堆。冲撞后,王鹏、顾福森持工具与刘文东、刘晓东发生打斗。
警方指出,整个案件过程中造成刘振东死亡,刘伟东、刘文东、刘晓东三人受伤,路边一件民房损坏的严重后果。
友谊县警方对“抓获经过”描述为,民警赶到现场制止王鹏持镐把追撵刘晓东,后将王鹏抓获。
一审
车撞举报人,厂长之子涉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案发一年后,双鸭山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王鹏公诉至法院。
据检方指控,王鹏驾车到达现场,开车冲撞站在黑色奥迪附近的刘氏兄弟,将刘振东、刘伟东撞进油脂厂对面的民居,后王鹏又从后备箱拿出镐把,在其车尾部附近,用镐把击打刘文东的头部,将刘文东打倒。在追打刘晓东时被警察制止。
经法医鉴定,刘振东生前受钝性物体作用致盆骨左侧骨折,骨折端移位,相伴左股静脉破裂,失血死亡;刘伟东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刘文东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晓东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双鸭山市法院判决中对案发监控视频的描述检方认为,王鹏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5日,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法院判决书记载,王鹏辩解称,其无杀人故意;他的辩护律师提出,王鹏系假象防卫,属于过失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王鹏构成自首;案发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29万余元,请求对王鹏从轻处罚。
判决书中摘录了王鹏的供述:2017年2月7日晚,母亲打电话说一伙人拿镐把打父亲和哥哥,让他报警。他报警,对方说已出警。他驾车到丰源油脂厂门口,看见这伙人拿镰刀和镐把围着父亲的奥迪A6轿车,顾福森在车前,他撞到奥迪轿车尾部,这伙人跑到面包车前,他倒车撞击面包车几下,然后调头继续撞击这伙人。
“他们跑入丰源油脂厂,我驾车追进去,他们又跑到外水泥路边,我朝他们撞,撞入候家房屋内。后有人砸车,我在后备箱拿镐把,打对方一人,可能打在头部,另一人打我头部把我打倒,我和顾福森追这名男子,我没打到他,警察把镐把抢走。”
双鸭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驾驶机动车多次撞击被害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王鹏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恶劣,犯罪后果极严重。判处王鹏死刑立即执行。
▲双鸭山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鹏死刑对于王鹏及辩护人所提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正当防卫的假想防卫,属于过失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中回应:王鹏驾车到达现场时,双方追打已经停止,王鹏驾车撞击被害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王鹏将被害人撞入屋内,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属过失犯罪。
一审宣判后,王鹏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王鹏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开庭
双方均提到正当防卫
2020年11月18日,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开庭重审王鹏涉嫌故意杀人案。
庭审中,王鹏依旧否认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称自己驾车冲撞是为了驱散人群。王鹏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系被害方组织多人持镰刀对王秉义、顾福森的殴打及持械砍王鹏母亲乘坐的奥迪A6车而引发,王鹏才开车驱赶刘氏兄弟,而非故意伤害或者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正当防卫。
出庭公诉人并不认同王鹏有正当防卫或防卫行为,指出王鹏驾车到达现场时,双方已经停止打斗。公诉人还提到,被害人一方在冲突起因及事态升级方面有过错,不该追打王秉义等人。
对此,被害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反驳,被害人一方并无过错。被害人应双鸭山市粮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浩的要求,到油脂厂系帮助监督友谊县粮食局执法人员是否去油脂厂对稻米进行采样,案发事前、事后都没有对被告人有挑衅行为。
被害人一方的代理律师表示,监控视频可见,王秉义和顾福森驾驶A6轿车先撞向刘振东,这一点是此前被遗漏的重要事实。撞击未遂后,又下车殴打刘振东头面部。刘振东及其兄弟防止王、顾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持续进行,持“镰刀把”制止其二人不法侵害后,随即退出油脂厂,站在马路对面,与被告人一方再无肢体接触,也无砸打车辆的情形。
“被害人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自我克制,同时报警并等待警察出警处理。被害人持镰刀把击打王、顾二人,并未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后果,没有防卫过限。”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在王鹏有无如实供述方面,公诉方与被害人一方产出巨大分歧。公诉人认为,王鹏虽然对罪名不认可,但承认是其造成了刘振东死亡、刘伟东重伤的结果,鉴于王鹏能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指出,王鹏在三次庭审中,拒不承认其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不承认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
“王鹏说是因为看不清被害人所处位置,才加速连人带车撞入房内,无非是想逃脱或减轻刑事处罚。”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表示,王鹏这种拒不认罪、无理狡辩的态度,是对被害人尤其是对死者家属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庭审中,死者刘振东的女儿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判处被告人王鹏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方还提出,将王鹏家属此前通过油脂厂垫付的医药费(扣除救治花费14万元,剩余15万元)当场予以退还。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还提到,刘文东腿部、胸肺部伤情由顾福森驾车撞击所致,头部骨折由顾福森持械殴打所致。公诉人没有起诉顾福森,属于遗漏被告人。
11月18日的庭审,一直持续至当天18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引发命案的倒卖陈化粮举报
调查仍未有“清晰”结论
案发至今将近4年,当初的倒卖陈化粮举报有无被查实?据悉,早在2017年4月12日,友谊县粮食局曾就刘旭东等人反映丰源油脂厂涉嫌粮食违法的调查情况,向双鸭山市粮食局进行了汇报。
友谊县粮食局的汇报材料称,案发当晚,该局执法人员对油脂厂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大门东侧圆筒仓及平方仓内均有水稻存放,圆筒仓东侧有少量生霉变质水稻。
▲友谊县粮食局调查发现,丰源油脂厂确有“不宜储存水稻”执法人员对仓内水稻进行了样品采集,并将水稻采集样品送至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同江分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圆筒仓及平方仓内水稻为不宜储存水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依据《稻谷储藏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脂肪酸值(KOH/千基)/(mg/100g)大于37.0的籼稻谷或大于35.0的粳稻谷即属于重度不宜储存稻谷,丰源油脂厂被抽样的水稻检测脂肪酸均超过此标准,属于重度不宜储存稻谷。
友谊县粮食局的汇报材料提到,3月20日该局针对丰源油脂厂圆简仓及平方仓内存放水稻的来源,对公司法人王秉义、股东郑贤一、韩国辉、刘士奇进行调查询问,4人表述,丰源油脂厂多年未经营,经公司董事会商定后决定,将闲置圆筒仓租给李永运,由厂长郑贤一与李永运签订了圆筒仓使用合同(证明材料:租赁协议),租金为5万元,仓内水稻为李永运存放,水稻收购的具体细节其4人不知情。
当月23日,友谊县粮食局找到李永运,经过了解李永运本人在租仓后因身体不好没有经营,不知道仓内水稻的来源。随后,该局对王秉义、郑贤一、韩国辉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王秉义称通过开董事会了解到,郑贤一与韩国辉隐瞒真相,以李永运名义共同收购的水稻。
友谊县粮食局的汇报材料写道:通过对郑贤一、韩国辉的询问,2人承认了收购水稻的事实,2人于2016年3月至5月,通过敞开收购的方式在丰源油脂厂院内收购水稻1700余吨,送粮人为农户及粮食经纪人,水稻去向及购买人身份信息无法确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11月18日的庭审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指出,关于丰源油脂厂的不宜储存水稻来源和去向。重度不宜存水稻,只能是在政府监管下专项销售和使用,公开市场上根本买不到,友谊县粮食局应该对此进行调查。同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还请求法院移送线索追究郑贤一、韩国辉做假证的法律责任。
刘旭东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用作举报证据、当初跟拍的倒粮视频,双鸭山市粮食局至今未找其索要与调查核实。
一份友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落款日期2020年7月15日的《说明》称,经与友谊县粮食局沟通协调,友谊县粮食局不给出具合兴米业是否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结论说明。
▲友谊县警方出局的《说明》11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双鸭山市粮食局法制科科长王浩,核实刘旭东等人的举报有无调查结果。王浩表示,他已不那个岗位了(原执法大队大队长)。
随后,记者联系曾接待刘旭东等举报的双鸭山市粮食局段姓副局长,对方称该事归友谊县政府部门负责查,“不归我们管,我们只能帮忙协调。我们对下级是指导关系。我们只能管市区的,不能上人家县里去查。”
“双鸭山市粮食局有没向友谊县核实其调查结果?”记者追问。段姓副局长让记者联系该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称,此事需联系法制科。红星新闻记者再次联系王浩,但截至发稿前,未收到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