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加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 禁止捂盘等十大行为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24 00:00:00
浏览

  禁止捂盘、操纵价格等十大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经纪行为,维护清远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清远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远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经纪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申开展经营工作需注意的几个事项。

  ●文/图:黄剑琴 杨惠勤

  做好备案登记

  严守房源发布规定

  《通知》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登记,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墙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九项内容。

  同时,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还应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程序及风险隐患、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八项内容。

  《通知》要求,严格遵守房源发布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时应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并现场勘察房屋状况编制房屋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到期或解除的,除非委托人同意继续发布,否则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及时撤下房源信息。

  同时,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入网申请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在平台办理房产网上交易手续,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操作流程协助委托人办理房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完善信用档案信息

  规范经营行为

  《通知》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须在“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系统”完善信用档案信息。

  同时,《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要规范经营行为,明确不得捏造散布涨价;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十大行为。

  另外,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通知》建议房地产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开展相关的培训,倡导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为客户提供高效率、高品质的服务,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服务行业应有的作用。

  《通知》明确,主管部门将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监管,如发现违规现象,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通知》实施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日17日,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

  房地产销售人员

  无备案将无法网签

  日前,清远市住建局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远市清城区房地产销售代理行为的通知》发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20年11月11日起,凡在清城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企业自有销售团队的人员均要求在11月20日前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报市住建局备案。

  该局提醒,各位市民在购房时应认真核对拟购买的房屋自有销售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和房地产代理机构销售人员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若向无备案信息的销售人员购买房屋,将无法进行房产交易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