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收集汽车数据应取得车主同意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5-13 1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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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qyj@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生产、销售、运维、管理汽车过程中,收集、分析、存储、传输、查询、利用、删除以及向境外提供(以下统称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营者指汽车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或者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部件和软件提供者、经销商、维修机构、网约车企业、保险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等的各种信息。

  本规定所称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

  (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

  (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四条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服务直接相关。

  第五条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第六条倡导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

  (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二)匿名化处理原则,确有必要向车外提供的,尽可能地进行匿名化和脱敏处理;

  (三)最小保存期限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分类型确定数据保存期限;

  (四)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五)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

  第七条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收集每种类型数据的触发条件以及停止收集的方法;

  (二)收集各类型数据的目的、用途;

  (三)数据保存地点、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期限的规则;

  (四)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