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外国人身份是否有特殊司法保护?强奸罪怎么判刑?
字号 7月31日,北京警方通报了吴某凡事件的进展,针对网络举报“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警方查明,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吴某凡的外国人身份,对其是否有特殊庇护?警方通报中提及的网络举报所称的“诱骗年轻女性”,在刑法当中对应何种情形?如何理解受害女性的性自主权被侵犯?
多位知名刑辩律师通过澎湃新闻进行了相关法律分析。
聚焦一:外国人身份是否有特殊司法保护?
据北京警方通报,30岁的吴某凡是加拿大籍,涉嫌强奸罪。那么外国人在中国犯法,在司法程序方面是否有特殊对待?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司法机关对吴某凡这个外国人完全有管辖权。因为吴某凡为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国对其完全按正常的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并且在法律适用上,与中国公民平等。”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郭勇律师介绍,
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也表示,“外国人的身份没有任何特殊司法保护,只有可能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所在国驻中国的使领馆人员可以接见他,他的家属可能更有便利在羁押期间见到他。此外,由于他不是纯粹外国人,在饮食方面甚至不需要做特殊调整。只有在他是纯某国人的情况下,羁押机关才可能会在饮食方面有适当调整。”
聚焦二:如果“诱骗”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多名刑辩律师介绍,强奸案件是依法不公开的案件,不管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不会公开,因为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此次北京警方的通报,也极为简单。目前尚未有信息披露吴某凡涉嫌性侵的女性的人数、年龄等信息,仅称吴某凡被举报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介绍,我国刑法的强奸罪中,对于两个年龄断的年轻女性进行了特殊保护。一是未满14岁的女性,称之为“幼女”。“就强奸罪而言,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二是14岁~16岁的少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利用优势地位,诱使或迫使其发生性行为的,也构成强奸罪。”
而所谓“优势地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有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明勇律师介绍,我国刑法中,并无“诱奸”或“骗奸”这一法律概念。“诱骗”,更多指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引诱”和“欺骗”。“诱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她自愿与你发生性关系,这种自愿也构成强奸。”
而对于成年女性,在性关系中,即便男方有“骗”的因素,一般也很难认定为强奸。“因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性自主决定权,如果不愿意,她完全可以直接说‘不’或者反抗。”
聚焦三:灌酒、下药或“迷奸”,就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