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电动单车违法载人 撞死行人承担全责
8月2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阳泉市交警部门了解到:男子耿某骑共享电动单车违法载人,经过人行横道时撞倒路人,路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耿某因违法骑行,造成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当日,耿某骑一辆共享电动单车上路行驶,车后载着与其同行的刘某。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定县东大街金地商厦门前人行横道路段时,由于没有避让,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随后张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查证,当事人耿某骑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避让,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违反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以及《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卸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和行人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的相关规定,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标题:骑共享电动单车违法载人 撞死行人承担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