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假延长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男方护理假如何算(2)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五条中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三、删去第六条。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九、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
十四、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